如何正确处理因疫情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日期:2020-12-07 12:58

作者丨林肯

2020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餐饮、教育培训、娱乐等在内的众多行业遭受重创。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暂停举办各类演出、教学培训等人员密集活动,引发了一系列涉疫后遗症、即诉请要求解除因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频发。为此,最高院接连发布了多份涉疫案件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经梳理,最高院处理涉疫案件主要指导意见主旨为:一、须就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着重进行审查。二、依据民法公平及对等原则,加大引导当事人协商减免租金、违约金、延长租期,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等具体措施,尽力维持经济秩序、促进诚信交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主要实践操作问题如下:

一、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相关合同     

 

 

分析:需结合疫情防控措施,具体分析其对合同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判断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案例一

 

1、案情:

A公司欲在2020年春节期间租赁庙会摊位用以经营,故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庙会取消,但因B公司未向A公司退还任何费用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2、分析:

A公司为租赁临时场地、即春节庙会摊位而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却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如期举办,即使政策放开后、亦无法再行举办春节庙会,故A公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一条第5款:“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且要求判令B公司返还定金、预付款、租金等相关费用。

3、审理结果:

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A公司所租赁标的物系临时摊位,因疫情防控措施禁止举办庙会而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二、因涉案合同系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故判令B公司向A公司返还定金、预付款、租金等相关费用。三、因疫情原因而造成经营亏损系双方正常经营风险范畴,故A、B公司的经济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共担。

 

二、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调整相关合同
 

 

分析:如涉案合同存在相关约定,即可适用约定内容。如未有相关约定,则法院可依据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具体影响,加大调解力度,尽力维持经济秩序、促进诚信交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相关合同。

 

案例二

1、案情:

A公司系教育培训机构,因长期租用教室用以培训,故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线下教育培训无法正常进行,故双方就涉案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2、分析:

A公司为长期租用培训场地、即教室而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虽因疫情防控而导致在短期内无法正常使用,但恢复正常线下培训后、仍可继续使用涉案场地,故疫情未造成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管辖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几率较大。但,A公司仍可在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形下,要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租金进行适当调整。

3、审理结果:

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疫情防控虽对涉案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但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故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因A公司确因疫情防控产生经济损失,故双方经协商后就适当降低租金事宜达成一致,涉案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三、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减免违约责任

 

 

分析:如确为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因该等起因系不可抗力、无法归咎于当事人,一般可减免其违约责任。

 

案例三

1、案情:

A公司因欲组织员工于2020年春节期间出国旅行,故与B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在出发前7日内取消旅行,则B公司不予向A公司退还任何费用。后,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组成旅游团队。故,双方就退费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分析:

涉案合同虽约定“如在出发前7日内取消旅行,则B公司可不退还任何费用”,但该条款涉嫌“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且,无法出游并非系因A公司原因导致,不可归责于A公司而令其单独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可依据公平原则及《合同法》关于“霸王条款”的相关规定,向管辖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相关费用。

3、审理结果:

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涉案合同中关于B公司免责条款,系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之条款,应属为无效条款。二、涉案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判令解除。且A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因B公司确因履行涉案合同而支付了相应款项,该等款项系无法退还之费用,由双方共担承担。

因疫情防控措施原因导致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类变更协议内容、解除合同等案由的民事纠纷。建议依据具体案情,结合情势变更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及近期最高院出具的相应指导意见等内容对具体案件予以具体分析,以维持涉疫合同的依法和正常履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诚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