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韩杰东
当今的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四世同堂、五世同堂越来越常见。子女因为各种意外先于父母死亡的事件不断发生。继承制度中代位继承权的适用将越来越广泛。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源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对此作了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和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抚养协议人
3、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
1、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兄弟姐妹: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直系晚辈血亲:直系血亲中的所有晚辈,不限辈分。
1、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3、特别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
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全部是法律意义上的“子女”,但他们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如果他们先于父母死亡,他们的生子女、养子女全部享有代位继承权。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的代为继承权仅限于他们自己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不包括继子女,也不再向下延伸;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都享有代位继承权,不分辈数。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生有一子(A),后,双方离婚。甲男离婚后与丙女再婚,丙女带未成年的养子(B)与甲男一起生活。甲男之子A长大后,结婚生子C。丙女之子B长大后,与他人非婚生子D。
如甲男之子A先死亡,则A之子C ,对甲男的遗产享有代为继承权。如养子B先于甲男死亡,则B的非婚生子D,对甲男的遗产享有代为继承权。那么,如果非婚生子D也先于甲男死亡,他的子女是否仍然享有代位继承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甲男的养子(继子)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对甲男的遗产享有代为继承权。仅限于此,不能再延伸到下一代。
(1)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权范围如下图所示。

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的所有子女均享有代位继承权,血亲关系可以向下无限延伸。但(非)婚生子女的养子女、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能再向下延伸,仅限于此。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4、15条,是对《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中“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范围的确定。
(2)那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的代为继承权的适用范围呢?请看下图所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享有代位继承权。但也仅限于此,不能向下一代延伸。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仅限于此,不能再向下一代延伸。
(1)在继承份额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规定,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