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日期:2020-12-17 14:13

作者丨林肯 刘文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且对准确和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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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颁布背景。

 

1、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在该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认罪”的概念,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开创了我国刑事诉讼对被告人认罪从宽处理的司法实践。

2、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切实贯彻被告人认罪从宽制度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极大地推动了认罪从宽制度的发展。

3、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要求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或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进一步简化被告人认罪案件相关诉讼程序的要求。

4、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进入刑事司法领域。

5、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

6、2016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7、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

8、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原则。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结合法理及其他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主要原则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2、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概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即“认罪”与“认罚”;同时,还要满足一个形式要件,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1条之规定,也存在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等例外情形。

 

 
四、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之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五、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之情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高法发〔2017〕52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但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5、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6、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适用情况。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等地区),试点期限两年;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被告人李某趁一同参与运动的被害人姜某未留意时,将其放置在休息区的手机顺走、并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李某被侦查机关羁押后,如实供述相关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管辖法院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组成团队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经查,被告人系医护人员,且自幼品学兼优、工作积极努力,仅因一时贪念而犯下大错、触犯刑法。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相关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该等“顺走财物”的行为与典型盗窃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已获被害人谅解,且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庭鉴于被告人平时的优异表现、积极投入抗击疫情活动等因素,从轻予以处罚并判处缓刑。

最终,法庭接受了我所委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判处了缓刑。

 

 
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历史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新型社会风险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和路径。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激励罪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助于更好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犯罪人员认罪服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补救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益,有助于被害人和人民群众获得更丰满的公正体验;有助于最大限度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