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遭恶意侵占,中江律师助依法维权

日期:2020-10-10 12:50

作者丨林肯 刘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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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房改制度的逐步落实,大量市管公房、企业自管公房由“分配”变更为“承租”,计划经济体制下含有“福利”性质的公有住房“含金量”水涨船高。与此同时,也滋生了部分恶意侵占公租房屋的违法行为。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所有权,当公房被恶意侵占时如何依法维权困扰了不少员工,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围绕公房承租、使用、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大量民事纠纷。

近日,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了一件因侵占公租房屋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一、案情

 

老李原系某国有企业员工,根据70年代入职时该企业住房政策,老李获准入住企业宿舍(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居住人为:老李、老李配偶刘某、老李儿子李某1、老李女儿李某2。

90年代,老李退休、李某1接替老李成为了该企业员工。彼时,正值“房改”政策实施的该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与该企业员工李某1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由“分配”性质变更为“租赁”性质;确定“租赁”关系后,老李一家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00年代,老李因病离世、刘某改嫁而搬离了涉案房屋。李某1、李某2相继成家而搬离了涉案房屋;后,李某1、李某2因涉案房屋归属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由于市管公房、企业自管公房带有明显的“自主”性,我所接受李某1委托后立即指派专职律师组成团队,了解案件事实、研究法律关系,以确保本案代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兼顾企业“遗留问题”等“时代特色”。但,学界对公房租赁权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主流可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1、公房租赁权为“特殊债权”:我国《物权法》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并未明确将公房租赁权设定为“物权”,但公房租赁权是基于行使物权、签订租赁合同进而产生,故应属因行使物权、达成合意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因此,该权利具有排他性等特殊属性,但仍系具有特殊属性的债权。

2、公房租赁权为“用益物权”:首先,公房租赁权符合《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排他性,是独立物权、主物权,对公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且可对抗所有权人及第三人。其次,公房租赁权接近于授权期限内的“无限使用权”,其效力甚至强于《物权法》已明确规定的有期物权。再次,公房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购买请求权。最后,根据各级法院的判例可知:公房租赁权可分得拆迁安置补偿,进一步证明了公房租赁权的物权性。

 

三、争议焦点及代理思路

 

经研究,我所律师团队认为:公房租赁权应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该权利既包含了基于租赁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且,基于现行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和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实践,其也包含了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排他性等内容,受人身关系的限制,具有准物权性质。由此,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及基本代理思路如下:

1、涉案房屋使用权归属。

首先,老李系基于“员工宿舍”福利政策而使用涉案房屋,其与企业之间并未以任何形式确定租赁关系。因此,当企业完结福利政策政策时,除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外、老李即无权使用涉案房屋,更无权将涉案房屋授权第三方使用。

其次,李某1系企业员工,具有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资格。且,其已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除该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而丧失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外,李某1即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李某1亦有权将涉案房屋授权第三方使用。

再次,李某2并非企业员工,不具有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资格。且,其未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未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权利来源于家庭成员李某1享有涉案房屋合法使用权后的授权或许可;当李某1通知李某2搬离涉案房屋时,即可视为李某1撤销了李某2使用涉案房屋的授权或许可。因此,李某2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应当承担腾退涉案房屋的法律责任。

2、无权使用人是否具有腾房能力。

第一,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李某1可向管辖法院申请调取李某2名下不动产信息,以证实其是否拥有不动产、具有腾房能力。

第二,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李某2婚后早已搬离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常年处于空置状态。由此,可推断李某2居住在涉案房屋外、具有腾房能力。

第三,从责任承担角度出发:李某2不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其腾退涉案房屋系应然的法律责任。因此,李某2是否具有腾退能力仅可作为其是否应腾退涉案房屋的参考条件、而非绝对必要条件。

 

四、判决结果

 

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李某2不享有家庭成员、租赁或继承等任何形式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二、李某1与企业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有权要求李某2腾退房屋。据此,法院支持了李某1的所有诉讼请求。

 

五、法律建议

 

其一,当家庭成员因市管公房、企业自管公房发生纠纷时,从家庭和睦、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建议尽量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其二,当协商未果、必须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应从案件事实出发、完善分析涉案房屋各使用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

其三,目前法院处理市管公房、企业自管公房时,可能将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腾退房屋能力,建议采用合法、适当方式灵活搜集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