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疫情爆发下“恶意涨价”商人们的一封信——写在2020年肺炎疫情之下

日期:2020-02-04 06:09
来源:讼理微信公众号
“恶意涨价”的商人们:

请你们不要发“国难财”,立即停止你们“坐地起价”的行为。

2020年的春节,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人民都在上下一心、团结一致,以各种形式与疫情进行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亲临武汉现场考察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无数医疗工作者奔赴武汉支援疫情治疗,各行各业的无数工作者都在自己的岗位为疫情防控奉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却有一小部分商人在疫情爆发时,选择了恶意涨价,囤积居奇,做出伤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案例一

2020年1月23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北京某某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销售的3M防霾口罩 8511CN N95呼吸阀 防沙尘口罩防雾霾(头戴式)口罩(10只/盒),销售价格每盒850元。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产品的进货票据,且无法说明产品的进货价格。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表示,北京某某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同时依据该条款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2日晚,呼和浩特市一自媒体爆料,小召前街某蒙药店口罩涨价。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于1月23日早上8点派出价格执法人员对某蒙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该药店于2020年1月21日购进30套“医用口罩”,当日销售15套,每套价格为19.8元。1月22日开始涨价,销售价格呈递增式上涨,涨幅每套为32元、38元、48元,销售15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三

广东省佛山市,某某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在2020年1月21日下午,以升价40%—560%的幅度销售“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三个品牌的口罩。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该案件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列为全国首批典型案例之一。

2015年被称为微商元年,很多人在朋友圈里发售商品成为微商,微商的大部分客户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而在疫情爆发的现在,很多微商对自己的亲朋好友们竟然也不放过。他们在网上发售口罩,平时一个2.5元的N95口罩,竟然卖到20元一个。

如此种种,在这个中国人民生命面临危险的紧急时刻,却有一些人与人民背道而驰。

“恶意涨价”的商人们,面对你们的这些行为,国家一定会重拳严厉打击。

2020年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公告指出,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表示,线上线下经营者适用的法律法规都是一样的,发现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法律对于灾难来临时你们这些商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仅以行政法规进行打击,在《刑法》上也已经早有规定,并将面临刑事监禁的处罚。

你们在灾难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然,我们社会正能量传递也是满满的,不是所有商人都像你们一样。

2020年1月22日,针对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的口罩涨价、脱销等现象,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集体表态,不允许平台商家所售的口罩涨价,恶意涨价商品将遭到下架处理。

其中,淘宝率先向淘宝天猫平台上所有销售口罩的商家发出通知,绝不允许涨价销售。目前淘宝天猫平台上的口罩货源充足,且淘宝已对聚划算百亿补贴的口罩商品进行了专项官方补贴。

京东方面表示,正积极从货源、仓储配送、平台管控等方面全力保障供应和价格稳定。在保障自营商品价格稳定的同时,京东对平台商品也进行了严格的管控,禁止销售口罩的第三方商家出现涨价行为,一旦确认第三方商家的商品价格异常上涨,会第一时间下架违规商品并对违规商家进行相应处理。

拼多多则宣布从本周起已启动特殊商品应急预案,对照历史价格,24小时不间断地对口罩、消毒液、体温计、板蓝根等疫情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拼多多平台对临时调价幅度超过一定比例的商家将进行窗口指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涨价行为,将人为干预,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大灾大难之下,更彰显人性,更检验人性。

最后,敬告“恶意涨价”的商人们:

你们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严峻疫情下对口罩等医疗物资恶意涨价的行为,必将受到人民的唾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丨韩杰东

单位丨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杰东律师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委会委员、支部宣传委员、中业江川业务集群总监、高端诉讼中心负责人。

教育背景: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执业背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西城区律协商事专业研究会委员、西城区律协刑事专业研究会委员。

业务专长:

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其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韩杰东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婚姻家事、综合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刑事辩护及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