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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健委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公告全文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正值一年一度的春节假期,春运潮助推了此次疫情的扩散与传播,虽然全国人民过年的热情未减,但也确实在心头缠绕了几分担忧。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医护人员尤其是进入武汉疫区的医护人员不畏牺牲精神的感召与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再次战胜疾病!
在此,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谨向坚守在武汉疫区第一线的医护工作者致敬!向全国仍然坚守工作岗位的医护工作者致敬!向英勇无畏与疾病做斗争的各行各业的人士致敬!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希望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此次与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战斗中。我们了解到,全国人民都在为武汉点赞,都为武汉做出的壮士断腕般的牺牲精神所动容。但是仍有少部分人员在武汉封城的前夕带“热”擅自离开武汉三镇,为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使人们更为有效的配合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救护工作,让人们了解到,不仅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更要为他人的健康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传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及前述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说明该传染病具有高传染性、高致死率等甲类传染病的基本特征。与当年的SARS一样,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各方面的积极配合,才能更为有效的控制疾病的传播。
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从疫区返京、来京人员应当主动采取隔离防控措施,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对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的人员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一、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了上述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的人员不予配合的情况将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单位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因为个人未按照要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造成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未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的个人应当被传播者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应当包括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两种。
行政责任
当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果上述人员拒不配合的,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被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此,我们建议众多到医疗机构询求救治的人们,要配合医院、疾病控制机构等医疗机构的工作和治疗安排,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可能更担心单位是否会按照旷工对待,或者虽未按照旷工对待,但工作报酬会被单位停发。从常理上讲,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便不能领取劳动报酬,但是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发生时,为了迅速控制疾病,让被隔离治疗人员能够安心治疗并不向社会传播,人民政府要对其提供生活保障,其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停止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是法律对政府、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因为被隔离人员未擅自脱离隔离即是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我们建议:被隔离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要求,遵守隔离治疗规定。未在医疗机构隔离的疑似病例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本着对自己、家人及社会负责的态度,自行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扩大传染。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指导案例1篇公报案例4篇普通案例292569篇 )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者丨李鑫石
单位丨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简称“中江所”)设立于1993年,系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早期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原名为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合并后更名为现在的律所名称,发展至今已二十余年,是法律教育网战略合作伙伴。曾多次被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党支部”“廉洁从业优秀达标单位”等荣誉称号。
合伙人及主要律师,均曾就读于知名学府,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并多人次被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北京市政法委等在内的单位聘为业务专家、特邀监督员,并多次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基于各位合伙人及主要律师的专长和背景,中业律师事务所除长于各类诉讼、仲裁代理外,还主要从事投资、金融、贸易、房地产、公司、工程承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等领域的国内及涉外法律服务,并代理有关上述领域的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