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婚内忠诚协议》,是否会“净身出户”?

日期:2019-11-14 16:19

作者 | 韩杰东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家更加崇尚自由,对婚姻的概念已经不似从前。我国的离婚率自2012年起逐年递增,而起诉要求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本人律师执业多年,曾经我的一位助理说“我学会写的第一份起诉书就是离婚诉状”。

 

离婚诉讼中的争议不外乎三点:离或不离?孩子归谁?财产归谁?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双方对财产的争执。 

 

今天重点分析一下《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忠诚协议》就是婚内财产协议的一种形式,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就是有效的。 

 

《婚内忠诚协议》一般会涉及三个方面,也就是离婚诉讼中主要争议的三个方面。离或不离?孩子归谁?财产归谁?

 

例如下面的一份《协议》:

 

一、一方出轨(违反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自由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用协议约定,也是有权要求离婚的。法官判定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当中,对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往往被认定是破坏感情的行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出轨(违反忠诚义务),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将归另一方。

 

《婚姻法》第36、37、38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均有相关规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能因为一方违反忠诚义务而违背 “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仅仅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或以忠诚协议的约定为由,要求剥夺另一方的抚养权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约定。

 

三、一方出轨(违反忠诚义务),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那么,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吗?当然不是。

 

诉讼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发现另一方存在不忠诚的行为后,为了对另一方进行约束和惩戒,与之签订相关“忠诚协议”。往往为了体现“忠诚协议”的惩罚性质,还会约定 “净身出户”的条款。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完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述规定,明确了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未成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分割财产的“净身出户”条款正是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约定。因此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过错方对“净身出户”条款反悔的,该条款没有生效。

 

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呢?

 

细心的读者其实可以发现上述两种情形的区别。第一种《协议》约定的只是分割财产即财产的归属问题,而第二种《协议》却是约定了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归属。

 

难道说《婚姻法》不保护未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的利益吗?显然不是。第二种情形的“净身出户”的《协议》,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关系,而不是为了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往往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为了保护“忠诚”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的赔偿。

 

不是每一个《忠诚协议》均有效,也不是每一个《忠诚协议》均无效。请咨询专业律师!

 

人生很美好,结婚需谨慎!生活很不易,离婚要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