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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理原创 | 货场卸货时,大货车司机受伤,谁的责任?

目前,公路货运依然是我国主要的一种交通运输方式。大货车司机是公路货运中的重要的参与者,为祖国的建设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但货车司机也是非常辛苦和危险的一个职业。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的都是恶性的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般都由交警部门来确定。我们今天来说说,货车进入货场之后发生安全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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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1月张鹏个人购买了一辆大货车,挂靠在一家货运公司名下,自行承揽运输业务。2020年6月,张鹏接受河北某钢厂的委托,从河北宣化运输钢材至北京昌平某线材仓库,来往多次,均一路平安。张鹏运输的是线材,仓库货场都是大型的吊车进行吊装卸货。货场安排的两名司索工一般都在货车上线材的两端负责捆绑钢材并连接吊车的挂钩。吊车吊起钢材放到地面的钢材垛后,因无人摘钩,通常都是货车司机帮助货场完成摘钩工作,然后吊车再进行下一钩的吊装作业。

2020年8月8日深夜,张鹏运输一车钢材到了北京昌平的线材仓库。吊装卸货过程中,钢材落地后,张鹏上前帮助摘钩,钢丝绳突然滑落弹开,张鹏躲闪不急,左腿被钢筋挤压致骨折。事故发生后,货场及时将张鹏送至医院治疗。

治疗过程中,张鹏的医疗费却无人承担,导致张鹏迟迟无法进行二次手术。那么,张鹏的损伤后果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张鹏的委托,将该案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前,首先是选择被告。选择被告,要先分析案情,看看张鹏受伤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张鹏与各方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一、各方关系

1、张鹏与货运公司之间是挂靠合同关系。张鹏自己出资购车,将车辆登记在货运公司名下,目的是办理货运资格证。张鹏自行承揽运输业务,并非是为货运公司工作,挣取的运费归自己所有。

2、张鹏与钢铁厂之间是货运合同关系。钢铁厂委托张鹏将钢材运送至北京昌平,由钢铁厂支付运费。

3、张鹏与货场之间是什么关系?张鹏只是负责将钢材送至货场,将钢材送至即可,对于钢材的所有权并不知情。但经查,张鹏每次送货进入该货场,入门时都是要交纳100元卸货费。根据该行为判断,张鹏与货场之间应该是服务合同关系。由货场为张鹏提供卸货的服务,由张鹏支付卸货费用。

二、张鹏受伤的过程

经查,张鹏是在为吊车吊装的钢材摘钩过程中,被脱落的钢筋砸中造成左腿受伤。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钢筋的挤压,钢筋的脱落是意外事故。难道张鹏受伤的损失要完全自己承担吗?当然不是。

我们继续分析:

钢筋的吊装是吊车司机在操作,吊车司机是在为货场进行工作,其操作吊车属于职务行为。钢筋的意外脱落,是吊车司机操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吊车司机承担。但该吊车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此该起事故的责任应由货场承担。

应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呢?为此,我们在起诉前查询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及赔偿金。

起诉后,法院很快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结束,法院最终支持了张鹏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场地内发生安全事故,首先应查明受到的伤害是否具有直接侵权人。如果存在直接侵权人,则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吊车司机,应由吊车司机承担责任,但吊车司机的吊装作业是职务行为,故此应由其服务的工作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民法典》11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情形。

其次要考虑场地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要考虑场地的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因场地所有人未设置安全标识导致张鹏不慎跌落损伤,则应由场地所有人负责赔偿。这种情形就是符合了《民法典》1198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如果说是因为张鹏冒然闯入货场,不听劝阻,执意进入吊车吊装作业区而发生了安全事故,则主要责任应由张鹏来承担。这就是“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符合《民法典》1173条规定的情形。

如果说张鹏执意闯入货场,故意扯动吊装钢材而造成安全事故,则责任应完全由张鹏来承担。这就是“受害人故意”,符合《民法典》1174条规定的情形。

侵权责任的情形很多,责任的承担也是具有很大的差别。如果有人发生了被侵权的事故,建议选择专业法律机构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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