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现实有多远——丰县事件之三思
丰县铁链女被网络曝光之初,我没有关注,因为网络为博眼球,总有一些夸张地、片面地描述,直觉也告诉我,这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楚的事情!网络上大家尽可以各抒己见,痛快地表达自己的爱恨,但现实中要具体处理这起事件,却面临很多的限制,正所谓“知易行难”!可网友掀起的一次又一次热议,让我看到了法律与现实的差距,也看出了我国的法治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
首先引发舆论热议的是如何严惩凶手,掀起了网红教授罗翔与北大知名教授车浩关于是否需要提高刑罚的争论。近年来,每当遇到社会热点事件,总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不够全面细致,要求增加或是修改法条,而刑法也确实在不断修正,新罪名一加再加,对于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却鲜见有深入具体地研究。对于一些行为是否一定要用刑法追究,或者说是否一定要靠修改刑法才能打击,业界一直有质疑的声音。而盛洪教授的《盲山式犯罪:乔状”买卖“的重罪》一文(文章内容可自行搜索),清楚地揭示了该事件的犯罪本质,通过对行为的准确定性,罗车两位教授的争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其实是很容易解决的,这其实就是一个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遗憾的是,说出这些的盛洪教授是经济学家,而非法律专家。
说他遗憾的原因,是因为该事件要成为一个案件,首要的问题不是刑罚轻重,而是如何合法合规的立案追诉的问题。面对被害人是一个精神病人、面对如何侦查清楚被害人是否被拐卖、面对时间跨度之大,办案机关如何合法有效的采集证据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难题,被害人是被拐卖还是被收留;是本来就有精神病还是被折磨成精神病人;从何时被拴上铁链,何种情况下生育了八个孩子;这些事实的被证实也关系着罪名的确定。网友的质疑不管多么合情合理,也只是猜想和推理,都不能用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公正的判决一定是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法学专家或是法律专业人士,面对社会热点,更重要的是要引导民众如何用法律思维看待事情、如何用法治理念解决问题,简单地用提高刑罚来遏制犯罪无疑是隔靴搔痒、按下葫芦起了瓢!
二次引发舆论热议的,是政府面对舆论质疑一改再改的情况说明。政府回应引发质疑,已经不是第一次,反映出基层行政管理能力亟待提高。四份情况说明关于调查过程和结论的不同表述,反映出结论准确对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我们应该反思,针对类似事件,政府的情况说明应该以怎样的程序出台,不能每次都要舆论的引导(bipo)。为了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调查组应由哪级政府组织、调查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调查组应如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时限需要多久,才是首份情况说明应该告知的,而不是应付差事般发个初步调查核实情况(从后来看根本就没有核实),然后再一步步挤牙膏般通报,也不应该先是县级调查组,再是市级调查组,最后是省级调查组。
随着法治政府的建设,针对网络公共事件,政府回应的及时性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在回应主体、回应内容、回应方式等方面还有待规范和细化。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程序正当,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首先要求“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作为事发地的本级政府——丰县政府作为调查主体的结论很难让人信服;程序正义的另一要求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也即未经审判不能定罪,因此,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政府回应不应涉及定罪内容。合法科学的政府回应才能消除公众疑虑,树立政府权威!
再次引发舆论热议的,是网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到的离婚判决书,明确记载了被拐女性起诉离婚被驳回。关于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应该移送的问题,我不想多说,却想借此讨论一下我国的裁判离婚标准问题。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婚姻政策,自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 “感情破裂“成为离婚的法定裁判标准。感情作为一种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很难用一个客观标准去判断,俗话说: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该标准过于抽象和模糊,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裁判结果不具有确定性。为此,后来修订法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项具体的情形,可是由于举证的艰难,也很难让法院支持离婚。所以,离婚诉讼有了一条公知的潜规则:一般第一次起诉都不判离,起诉两到三次才有可能支持离婚。就以网友搜到的案例来说,这种情况下结合的婚姻,能有多少夫妻感情可言,可是法官还是按照习惯不判离。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减少了离婚诉讼的拉锯战。
不轻易判决离婚的主要理由,通说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持家庭的稳定性,防止轻率离婚。可是,一个父母经常争吵的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真的有益吗?一对生活在家暴阴影下的夫妻真能和好如初吗?一对存在沟通障碍的夫妻真能自行改善吗?能起诉离婚的,都是协商无望后的无奈之举,法庭的对抗性更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因此,一味地不判离或是增加离婚的程序,并不能真正遏制离婚率,改善家庭关系。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的处理不再堵而在疏。
个人以为,改善该问题除了在立法时考虑可操作性外,在实践中更应该细化程序,比如在诉讼调解和冷静期,增加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干预,通过专业人士的咨询访谈,专业手段的调整,提供一份专业的评估报告,便于夫妻双方重新认识婚姻,也便于法官参考。部分法院已经在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国外比如韩国的劝慰制度,澳大利亚的家庭争端解决方案都值得研究和借鉴!
无论判不判离,创建和谐的关系都很重要,特别是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并不能完全割裂双方的联系,如何让离婚夫妻更好地照顾子女,有必要给予指导。这是家事案件必要的关怀!
以上三个方面,看似毫无关联,其实都反映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如何运用死板的法律规定,让制定法律的初衷得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原来粗犷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需要精细化,无论是政府行政还是司法审判乃至法律研究。良法善治,路漫漫其修远兮!
参考文章:
《程序正义是可感受的正义》作者:章志强,新闻来源:正义网时间:2017-09-28 10:04:00
《离婚等待期的矛盾争端及其解决方式》作者:左际平,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年11月第6期,P87-98;
《基于沟通模式的婚姻危机介入研究》作者:罗金艳,2015届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作者:黄鸣鹤,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3期,P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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