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风险,深入了解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及法律责任,帮助公司的稳健发展,2021年12月3日下午,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以“股东的出资责任”为主题的讲座,主讲人为我所主任李鑫石律师,我们跟随李律师的详细解读,对股东的出资责任相关知识点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学习。
首先,李律师以法律市场为切入点,从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对股权出资纠纷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总体上股权争议的数量呈逐年攀升的趋势,重点分布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房地产领域。
其次,李律师结合《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九民纪要》等相关条文和典型案例,从“缴付方式”、“出资形式”、“违背出资责任的表现方式”及“出资责任”四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实务经验与技巧。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确立,标志着我国从实缴出资向认缴出资方式的改变,缴付方式决定了股东的风险责任,这一变化极大地促进了万众创业的热情。李律师重点提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定类型的公司在缴付方式的差异。
在出资形式上,李律师以举例说明的形式,从正反两个方面列举了可出资的合法财产和非规财产,强调了可以出资的财产形式的判断规则,具体来说股东可以货币、实物、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可转让、交付财产使用、可确定价值的合法财产进行出资。
在“违背出资责任的表现形式”方面,李律师认为违背出资责任多以“虚假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方式表现出来,区分三者可从概念入手,虚假出资系虚构资产价值、出资瑕疵系未全面履行出自责任,而抽逃出资系履行出资责任后抽回。
虚假出资包括虚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瑕疵、伪造出资凭证等情况。李律师结合山东东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氧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阐明了在股东虚假出资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瑕疵包括未按期缴付出资、未按数额缴付出资、虚估财产价值、未办理变更登记、未交付公司使用等情况。
抽逃出资则表现为:股东借款不还、为股东债务担保、虚增分配利润、虚假关联交易、虚列成本支出、直接抽逃出资等。现阶段股东抽逃出资多以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李律师以郭丽华诉郑平凡、潘文珍股权纠纷一案为例,讲述了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公司运营中,股东最基础和重要的责任是履行出资责任,公司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须依法承担责任。股东的责任类型主要分为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经济责任主要指的是补足出资责任、出资返还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债务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等;其他责任是指身份权利的限制、出资加速到期、解除股东资格等。
李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讲解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常见方式及对应的法律后果,梳理了《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对损害赔偿责任、债务连带责任、董事高管在协助抽逃、增资不足等情形下的连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讲解。
最后,在互动环节里,在座律师与李律师就上述典型案例做了进一步的交流,各自分享了对于股东出资责任问题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促进了大家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
今年一月起,我所每月一期的业务培训已圆满完成,全所律师轮流讲课,深耕专业,分享交流,提升了我所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形成了互动学习,共同成长的良好氛围。2022年,每月一期的业务培训也会如期举行,欢迎大家前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