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货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属于比较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作为卖方,很明显其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而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当然是支付货款。但是,在合同的主要义务之外,往往也会伴随着相应的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普遍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卖方的附随义务。
在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能否向买方主张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同法官对合同主要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先履行抗辩权等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时,标准往往也不尽相同。笔者现根据自身实务经验和检索的相关案例,特就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买卖双方未对“先票后款”进行明确约定,且双方之间并无交易习惯
当然,因为未对“先票后款”进行约定,即使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向买方主张支付货款的同时,也能向买受人主张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种案件,法院之所以在裁定时会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主张货款和违约金,其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买卖双方并未对支付货款和开具发票的先后顺序进行约定或存在交易习惯;二是开具增值税并非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民事裁定书、(2019)沪0107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等案件。
二、买卖双方对“先票后款”有明确约定或有交易习惯
1、卖方虽未开具发票,但可以向买方主张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部分法院认为作为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而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并非是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以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提出抗辩,该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纳。
如在(2020)粤2071民初20095号案件中:虽然甲乙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甲方验收产品且于乙方核对货款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发票邮寄至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但中山第一法院还是认为,“从民事权利义务的角度讲,付款是甲方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是诚鑫旺公司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不成立抗辩权。乙方是否开具发票不能作为甲方拒付货款的理由。中山钱大妈公司经诚鑫旺公司多次催促,迄今未支付案涉货款,应对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利息的标准,因中山钱大妈公司、广州钱大妈公司以抗辩方式对利息主张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以132156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类似案例:(2017)闽01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书等
2、因卖方未开具发票,买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在实务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卖方向买方开具并交付发票后,买方才向卖方支付货款,则该约定对买方而言,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在条件为未成就时,买方有权拒绝卖方支付货款的主张。
在(2019)京0115民初5090号案件中,乾懋公司与第五工程局之间的买卖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明确约定,“乾懋公司在收到第五工程局支付的货款前,应按第五工程局的要求出具正式发票,否则第五工程局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据此,大兴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五工程局的付款义务与乾懋公司的开具发票义务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且乾懋公司的开具发票义务系在先义务。因此,第五工程局在本案中关于乾懋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抗辩意见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乾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故第五工程局应在乾懋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后向乾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450870元。”
类似案例:(2016)渝0112民初22519号判决书等
三、笔者观点
笔者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和自身实务经验,个人认为: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在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向买方主张支付货款,但不能主张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1、卖方仅是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并不符合买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具体而言,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等关系的义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支付货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因此,仅仅是卖方未开具发票,买方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因卖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存在过错,其行为亦给买方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对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由于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影响,某些作为买方的企业,其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必须要取得与货款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并实现税款的抵扣。
而一旦因卖方未能及时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就会造成买方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最终给买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因卖方未能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应当向买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民法典》509条、577条)
因卖方未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逾期未支付货款,一旦法院判令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货款和违约金,那么,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时也属于违约,亦应当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务中,买方可以在卖方起诉后,可就卖方的违约行为提起反诉,主张赔偿税款损失(但也有观点认为,卖方未开具发票应由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并不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且开具发票属于非独立性附随义务,不具有可诉性,但可以就卖方未及时开具发票所遭受的税额损失另案起诉,参考案例:(2010)苏中商终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均存在过错,对违约责任的主张均不予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既能督促卖方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笔者通过检索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还尚未检索到有案例最终判决“买方不能就付款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但因卖方未按约定期限开具发票,买方不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在其他双务合同纠纷中,已经有适用前述裁判标准的判例出现。例如:
参考案例:(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数知科技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广告投放义务的情况下,数知科技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关于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因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开具相应发票并交付给数知科技公司,其所称与数知科技公司曾沟通过开发票事宜未得到回应一节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常言道:商场就是战场,买卖就是用兵。在起初的缔约过程中,买卖双方一定就需要对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核;在履行过程中,也要注意风险防范。针对“开具发票和支付货款”的条款约定问题,作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卖方而言
1、签订合同时,尽量约定“先款后票”,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2、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卖方一定注意如何证明买受人已经收到发票的问题,为减轻自身举证难度,防范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应当在买方签收发票凭证时将“已收到发票,尚未付款”的回执寄回,或者在发送电子邮箱时备注“该笔发票金额尚未支付,请及时付款”。
(二)对于买方而言
1、建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价款对等的义务,如“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若卖方不能按照约定开具发票,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这样就扩大了买方的抗辩情形,有利于买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开具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逾期未开具的,买方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
3、若卖方未及时开具发票,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买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失赔偿。
五、结语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所有的法律在颁布以后,都是在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被赋予了生命和活力。而也就是由于不同的法官对某些法律概念和理论存在认知上的不同,会致使不同法院在对同类案件进行裁判时,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同案同判”。自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在充分做好类案检索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所代理案件的事实明确己方思路、预判对方思路、契合审判思路,才能达到较好的代理效果,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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