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是与非
★ 一、引言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中国历史上首例《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破产人”出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呼某个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免责考察期后将免去呼某的个人剩余全部债务。
看到“可免去其剩余债务”时,会产生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避风港的错觉。为此,本文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平衡保护的角度解释、分析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推动与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现阶段我国并未对个人破产制度予以立法,仅在深圳特区试点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笔者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总结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为: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施行;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只针对企业破产进行了规定,个人破产却并未涉及。
2、201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予以答复时提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3、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分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4、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到: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5、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区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6、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7、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8、2020年12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山东省高院确定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9、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导(试行)的通知》,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工作指引。
10、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中国历史上首例《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破产人”出现。
是否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施行起至今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就各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利与弊的主要观点、总结如下:
1、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弊处
(1)个人破产制度容易成为“老赖”的温床
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施行,可以使“老赖”可通过规避监管的手段“合法免债”,如通过虚假诉讼或者虚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多见的。而债务人通过前述等手段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对于债权人乃至人民法院来说难以发现。
(2)债权人的有形和无形利益无法保障
实务中,债权人即使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可能拿到的仅仅是一份没有办法实际执行到位的生效判决书。此时债权人更多的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给债务人追加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形式限制住债务人,一是:可以通过此途径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二是:即使判决未能执行完毕,也可以利用该等程序、途径泄愤。假设债务人最后可认定为个人破产并通过考察期,那么债权人不光钱拿不回来多少,自己心里还有一肚子气无处宣泄,显然不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2、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利处
(1)个人破产制度旨在维护“诚实而不幸”的人的合理利益,而不是“老赖”的温床。
第一,什么是“诚实而不幸”的人?
笔者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是指:在一定时期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存在故意导致其财产减损的行为、不存在倾向性个别清偿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履行配合义务的善意债务人。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的温床?
个人破产制度最终目的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这些人陷入到一种经济困境中,已经无法通过勤奋工作去摆脱,这时候如果一定让债务人偿还他的全部债务,他的生活必将毫无希望可言。债务人每天起来就要面对自己欠了巨额债务的境况,包括他整个家庭都陷入到压力和痛苦之中。更重要的是,债务人的这种压力和痛苦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本质上无任何利处,不仅不能增加对债权人的清偿,还会给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在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让其脱离负债泥潭,对于因为负债而失去的个人权利,也可适时得到恢复,以便更好的重回正常生活。而对于那些想要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之夭夭的“老赖”,显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要保护的对象。
虽然现阶段我国仅仅以深圳经济特区为试点通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形式予以明确个人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及裁定流程,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即试点城市的“个人破产”规定对于将来全国性的铺开个人破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依据,总结法院受理及裁定个人破产流程,具体如下: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3、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或者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20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4、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债务人应当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境内、境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债务人应当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6、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7、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违反考察期内应当遵守的限制行为义务和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8、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作出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在实践中,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机会,而对借助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债务人进行识别,是一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正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制定对裁定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设定3年的免责考察期,就是为了有效识别债务人后续真实还款能力而设定的;同时期限不能过长,否则将失去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鼓励和东山再起的作用。与之类似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对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
★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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