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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律师辩护彰显法治成效

 

 
 
 
 

​2021年5月20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采纳了我所王江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一起盗窃案件后,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委托了我所西安分所主管律师、刑事风控中心王江利律师,王律师及时和办案人员沟通并申请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王律师克服种种困难,根据会见和阅卷的内容,分析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形成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提交检察官。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阐述本案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和赞同。

另,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尚存一些不利因素,如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前企图串通朋友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作虚假陈述。在了解到当事人因后悔自己一时糊涂,且担心自己有了犯罪记录后影响孩子的前途,其并非恶意逃避法律制裁这一事实后,王律师多次向检察官解释当事人各种反常行为的动机,表明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同时,王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采纳王江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我所刑事风控中心为多起刑事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有效的辩护,勇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行使辩护权,依靠深厚的理论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让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使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获得不起诉的决定,得以洗脱罪名。例如:2015年刑事风控中心负责办理的王某涉嫌的信用卡诈骗罪,被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年邓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17年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得益于检察机关的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也离不开刑事风控中心律师们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尽早地还被不起诉人以清白,恢复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自由,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尽早纠错,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是公允准确起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允准确的起诉对明晰确定法治导向有着积极影响,这正是社会所需,民心所向,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

 

 
 
 
不起诉的法律知识
 
 
一、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依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或173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的分类
 
1、法定不起诉(应当/绝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应当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可以/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结: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可以起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特殊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律师简介
 

 

王江利: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刑事风控中心委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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