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的婚姻观也随之受到影响,离婚率不断攀升。据统计,我国离婚率从2004年以来,已连续16年上涨。截止2020年,全国平均离婚率高达39.33%,也就是说,每十对夫妻中就会有四对夫妻离婚。基于前述大环境,部分夫妻意识到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于是寻求以契约方式,即夫妻忠诚协议来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
鉴于夫妻忠诚协议是一项附带人身属性的协议,其法律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文将结合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借助具体案例,以《民法典》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例情况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为无效说,无效说的学者认为,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不能被自由约定,因此夫妻之间签署的婚姻忠诚协议是一个无效契约,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为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忠诚协议是契约精神的体现,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一方违反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的部分地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一:李某与马某财产分割案
李某与马某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婚后期间,马某发现李某与女子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先后导致罗某两次怀孕。夫妻双方在协商下,于2017年1月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双方应相互忠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子女抚养权归属无过错方。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非正当关系,且生有一子。随后,李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经审理,一审法院准予了双方离婚。但对前述《婚内协议》的效力问题不予认可:首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其次,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一审法院则认为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约定情形,于法无据;综合考量后,以对未成年子女生活最有利为原则,判决女儿与马某共同生活,鉴于李某在婚姻中有明显的过错,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与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语音、图片、视频、短信等方式被证明精神或肉体出轨或一方使用家庭暴力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过错方所有。后杨某被发现有婚外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婚内忠诚协议》分割财产。
经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法院认为《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有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故应当支持刘某的诉求。由此可见,在民法典生效前,各地方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裁判观点上是有不同意见的。
二、《民法典》视角下忠诚协议法律效力评析
《民法典》对于“夫妻忠诚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明确规定忠诚协议,但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上,《民法典合同编》就忠诚协议中的涉及身份关系问题给出了参照,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编的法律体系相互贯通,为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在《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忠诚协议应当被认定有效。
第一,法无禁止即自由。《合同法》明确禁止关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这也是导致《民法典》实施前,多数司法判例中《婚内协议》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无效的原因。《民法典》实施后为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效力提供了参照,摒弃了以往一味否认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无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涉及身份问题,均应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属于合同范畴。《民法典》规定了在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当有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维系家庭婚姻稳定签订的协议,在不具有胁迫、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下,原则上都应认定为有效。
第三,有效规制婚外恋。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传统道德约束显然无法满足当今形式,夫妻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内协议》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防止婚外恋的发生,既是对《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的响应,也是对伦理道德的补充。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能被法院认定有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必须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等,这样的约定即使协议成立也属无效约定。
2.不要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这样的条款可能就会导致“显失公平”。
3.不要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离婚协议条款。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1087、1089条判决。
为避免法院认定《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可以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该条款即为夫妻财产约定,将受到法律保护。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体现了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不是寥寥几句就能概括的,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果本应占据优势地位的无过错方拿着条款无效的“忠诚协议”去主张权利,很可能得到的是不予支持的结果。
作者简介
韩杰东,高级合伙人、合委会委员、支部宣传委员、中江业务集群总监,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西城区律协商事专业研究会委员、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研究会委员。
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其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综合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刑事辩护及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