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国家公务人员涉及刑事犯罪被常指控的罪名之一,亦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业务,该罪名涉及多项显著特征,关于各个特征的法学理论研究也极为丰富,涉及到的辩护实务问题也异常繁杂,笔者仅就个人在参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就受贿罪该罪的主体要件及身份认定,特别是对处于试用期的新录用的公务员这一主体,是否需结合参照我国关于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认定,产生一定思考,故本文仅就针对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主体要件,及现有法律依据、历史沿革与发展进行论析,对受贿罪的其他要件、特征,均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中。
一、受贿罪及该罪名涉及主体身份认定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则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即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认定的变化与发展
于1988年1月颁布且现已失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中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补充规定》将受贿罪的主体认定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关于特殊身份、职位涉及受贿罪,主体应如何认定
笔者经检索发现,以下几类被告人因其身份、职位特殊或因现行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常存有争议,简单列举供各位以参考。
1、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党务人员一般是指党务工作者,职责为负责党委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在我国目前制度管理体系下,该类人员通常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常以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而符合受贿罪特殊主体的认定。但就其本质,中国共产党系政党,非国家机构,各级党组织亦不当然属于国家机关,故纯粹有党务人员身份并不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判决对该类争议,则是将党务人员划归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处理。辩护律师如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需特别关注被告人是否仅具有单纯的党务人员身份。
2、村委会成员或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口、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故村委会成员在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实际上被赋予了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此所进行的活动,就是在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因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现状是农村的基层党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一般均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立法解释》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列入村基层组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并不矛盾,上述组织均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这种情形下与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无论从社会现实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理应同等视为从事公务。因此,理应把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一并视为村基层组织,村党务人员也应一并视为村民委员会基层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以上可见,被告人能否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与《立法解释》列举的七项规定息息相关,尤其是涉及到土地处置部分,尤应关注管理土地的相关性质是否满足条件。
四、试用期的公务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科学的筛选,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步骤,将其吸收为公务员的一项制度。对录用的公务员予以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结束。对考核合格者即委任对应的级别和职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对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虽然并未确定对其进行录用,也还未进入到公务员登记这一步骤,但是其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应当履行该法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即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当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亦满足受贿罪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如其实施刑法规定该罪之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