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大脚”之死,谁应当承担责任?

日期:2021-08-20 18:32

2021年89日,著名演员、电视剧《乡村爱情》中“谢大脚”的扮演者于月仙在内蒙古阿拉善发生车祸,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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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故原因是由郭宝龙驾驶的小型SUV车与过路的两只骆驼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辆乘车人于月仙去世,司机及其他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两只骆驼死亡。

对于于月仙的不幸离世,广大影迷纷纷惋惜、深表哀悼。在哀痛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对于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后果,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是否有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事故,首先要考虑是否有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那么,造成于月仙死亡的这起交通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了。如果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司机郭宝龙就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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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责任

谈到民事责任,首先应考虑侵权责任赔偿。

侵权责任的赔偿也是要考虑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一般会参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的责任认定结论作出民事责任的承担分配。

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于月仙的家属应得到什么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这里我主要说一下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

目前,据统计,除湖南、贵州、河南、福建、宁夏等省区之外,其余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浙江、陕西等大部分省市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避免了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另外,在死亡赔偿金中还应包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司机郭宝龙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事故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赔偿;但另一方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草原上散养放牧的骆驼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的,骆驼的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也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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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重走于月仙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发现多头散养骆驼在夜晚时横卧公路,对于车辆根本没有任何避让,严重影响了车辆的通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两个主要原则,一是看是否违反交通法规;二是看是否具有路权。

本案中,车辆在道路上行使是享有路权的,骆驼的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在无人管护下横过马路,和郭宝龙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对造成于月仙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于月仙的死亡,司机郭宝龙和骆驼的饲养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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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郭宝龙的赔偿责任最终要不要自己来承担?

根据媒体报道,于月仙一行四人深夜三点多驾车出行,是为了赶往另一个拍摄地。司机郭宝龙的身份性质将决定他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司机郭宝龙是于月仙自己雇佣的,那么郭宝龙就是在为于月仙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如果于月仙雇佣的司机郭宝龙,则郭宝龙驾车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于月仙承担侵权责任。只有郭宝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向郭宝龙追偿。

其次,如果司机郭宝龙是剧组聘请的,那么郭宝龙就是剧组的员工,不论郭宝龙与剧组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驾车行为均是在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民事赔偿责任都应由剧组或剧组背后的公司来承担。

第三、对于月仙的死亡,剧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上,根据媒体报道,于月仙一行四人深夜三点多驾车出行,是为了赶往另一个拍摄地。根据该报道可以认定,于月仙深夜乘车是在工作。据了解,于月仙是天津人民艺术剧院国家一级演员。如果拍摄的任务不是天津人民艺术剧院的,则该拍摄剧组与演员于月仙只能形成雇佣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拍摄的剧组或公司基于与于月仙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是应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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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青大吉,江湖再见,后会有期。”斯人已逝,“大脚成仙”。

从张雨生,到“香妃”,到洛桑,再到今天的“谢大脚”,不断有明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他们以另外的形式提醒着喜欢他们的影迷、歌迷珍惜生命,愿所有人远离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