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知多少

日期:2021-08-03 14:10

 

作者 | 李鑫石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大幅度提升,打官司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诉讼时效等概念对于老百姓而言,已不再是十分陌生的法律概念,甚至很多人经历过诉讼程序的“洗礼”,已经从门外汉变成了法律专家。全社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很多人在打官司上做起了文章,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企图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这就是近几年逐步多起来的虚假诉讼。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下称两高两部意见),两高两部意见对于虚假诉讼犯罪的定义、行为表现、犯罪构成要件及重点民事案件类型均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实,这不是司法机关第一次对虚假诉讼颁布司法文件,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下称两高17号解释),对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情节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颁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下称13号指导意见)。此次两高两部意见的出台,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形成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我国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首次对虚假诉讼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和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该规定较为简略,随着虚假诉讼形式不断的花样翻新,已明显不能满足司法机关工作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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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两高两部意见中,对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情形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定义相较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得更为全面,适用范围也更大。综合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

1.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在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2.虚构争议事实、法律关系、证据材料。这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客观表现,也是其实现非法目的的主要行为构成。对于争议事实具有主观性倾向的陈述虽与争议事实、法律关系有一定偏差,但基本属实的不属于虚构;

3.发生在民事法律程序之中。虚假诉讼主要是指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解、调解、执行及特别民事程序(如破产、宣告失踪死亡、支付令等)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则不构成虚假诉讼。

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妨害司法秩序。这是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既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因虚假诉讼行为受到损害,同时又妨害了司法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在现有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商事仲裁程序中虚构争议事实、法律关系、证据材料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笔者认为,因在商事仲裁裁决中虽可能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却并未妨害司法秩序,因此不宜扩大解释为虚假诉讼。但以该虚构事实获得的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的,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二、虚假诉讼有什么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的后果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司法处罚,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判决驳回其请求,即虚假诉讼行为人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同时可能受到法院作出的司法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的司法处罚措施,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其行为状态描述相对简单,仅规定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种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仍然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状态的描述,仅对虚假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由诉讼、调解扩大解释为包括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的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颁布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可以看出,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状态严格解释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比如:13号指导意见、民间借贷解释中都可见其对虚假诉讼作出较为严格的认定条件。

 

 

但现实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只有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也有单方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表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13号指导意见及民间借贷解释已不能完全满足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两高17号解释作出了具有重要的突破性规定,即其第一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可以看出,两高17号解释的规定已经不再局限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而是更接近于虚假诉讼系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单方捏造法律关系或者隐瞒事实提起诉讼,均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根据两高17号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上列第1至第8项构成虚假诉讼犯罪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提出民事起诉的;

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5.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6.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7.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8.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上列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条件,总结起来主要是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利用了民事法律程序,否则仅具有两高17号解释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但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如:伪造证据罪等。

四、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3.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6.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虚假诉讼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着力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其不仅关涉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尤其对司法公信力、诉讼诚信的损害更为严重。对一些当事人及律师为了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捏造法律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倡导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律师在承揽案件代理的过程中,应当甄别案件事实的真伪,绝不能为了收取律师费而丧失法治底线,顺从当事人的非法意图,甚或充当“师爷”,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是法律行业存在的根基,更是社会发展、国家强盛不可或缺的力量之源。